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直有关单位:
《王家畈乡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王家畈乡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改善农民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好饮水安全工程是建设新农村的首要前提,为了加快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规范运行管理,确保饮水工程持续良性运行,发挥最佳效益,保障用户饮水安全,维护工程、业主、用户三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宜都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乡境内饮水安全工程适用本办法,其他引水、供水工程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饮水安全工程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乡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乡水利部门是工程建设管理主体。
第四条 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水资源科学规划,宜联则联,宜分则分,统筹建设。
第五条 在饮水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监督;在工程运行管理中,对各工程管理业主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负责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费管理和大修基金的运用及业主供水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业主及职责
第七条 全乡饮水安全工程实行“业主制”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 管理业主的条件。具有供水工程管理能力,熟练掌握供水设施安装和维修管护技能,热心公益事业,品质端正,公正廉明,身体健康、吃苦耐劳,具有奉献精神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管理业主的产生。自愿报名,由工程建设单位审查确定人选。管理业主为个人的,须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缴纳工程建设投资额1-2%供水保证金。
第十条 管理人员职责。负责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随时掌握供水工程的运行状况,做到检查有记录,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及时阻止破坏供水设施和供水秩序的不良行为;按时抄表收费;重点部位定期检查养护,日常维修及时处理恢复,保障正常供水秩序,一般故障维修须在4小时内修复,特殊、意外故障或大型更新需停水4小时以上,必须报管理单位批准,并通知各用水大户做好蓄水准备。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水源工程管理。定期检查水源引水渠、引水管,加强日常管理,发现淤塞、漏损及时清淤排障、修复通水,确保引水畅通,及时清除水源渣草、腐质物,减少水源水质污染。
第十二条 供水主管网的管理。定期加强主管网检查和管理,发现漏损,及时修复,发现意外损坏及时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并及时修复,发现管道支墩、法兰及管件接头松动应及时加固修复。
第十三条 净化过滤、清水池的管理。定期对净化过滤池、清水池进行检查,及时清除池内沉淀物和池周渣草,及时修复损坏的水池附属设施,进出水闸阀、减压阀、排气阀、排污阀等应随时检修防腐,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提水加压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提水、加压泵及附属管道、电力线路、表闸进行检查和维护,对易损部件随时进行防腐除锈、保养更新,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章 用户入网开户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供水规划,向规划供水区域内用户发放告知书,告知用户入网开户程序、入网费用、用户表闸、水费价格、收费方式、管理业主、联系方式以及后期入网相关程序及收费标准等,尊重用户意愿,实行用户自愿开户入网用水。
第十六条 实行一户一表一闸,在规划的管道分支点开口接头,安装统一采购并经检验合格的表闸,拒绝安装擅自购买的表闸。表闸费按统一标准分户收取,安装结束后,交各用户管理维护,表后至用户管道材料及安装费由用户负担。
第十七条 各供水用户须自备小型蓄水池、储水罐(水箱),以备主管网检修停水。
第六章 水费征收及管理
第十八条 水费价格及构成:全乡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根据各供水工程状况确定,其构成为:大修费占37%、日常维修费占15%、药剂化验费占3%、正常水损占10%、管理人员工资占35%,提水动力费和原水费据实计入。工程运行正常后,水价由物价局审核行文,实施定价。
第十九条 水费征收及管理。由管理业主每季度末到户抄表收费,使用统一票据。对收取的水费按时入帐、专户管理,票据归档,并填好用户档案。及时上报乡饮水安全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水费使用管理。按照规定比例据实结算管理人员工资,据实报销日常维修费、药剂费、化验费。
第二十一条 大修费使用及管理。按规定比例报帐存入指定帐户,实行专户专帐。供水设施更新或自然灾害损坏修复时动用大修费,需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拟定修复方案和预算,经乡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支付,实施更新改造。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7.1管理业主的奖励与处罚
对管理业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减少自然水损,将正常维修费结余部分给予奖励,对管理中收取的罚没收入50%给予奖励,年度供水调查满意率在90%以上可按收入计划超额部分的30-50%给予奖励。
对管理人员不负责任,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按其恢复所需投入金额的50%赔偿;伙同用户营私舞弊、损害供水利益或瞒报收入、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收费不入帐,按其金额的二倍赔偿。
第二十三条 供水用户的奖励与处罚
对供水用户积极协助供水管理,举报他人偷水、私自接水、毁坏供水设施等不法行为,对举报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对私自接水、拆卸水表的用户,将按正常用水量的二倍给予处罚;故意破坏供水设施、扰乱供水秩序,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罚;对无理取闹、拒缴水费的用户,在一个月内不主动缴纳水费的,将其接头拆除消户。
对积极配合供水管理,阻止破坏供水设施或污染水质、保护现场、提供真实情况的有功人员视情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王家畈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